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