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政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漏水量达到300立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