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总套数在5套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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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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