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