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