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