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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无
6299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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