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