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弄虚作假的;或隐匿销毁证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