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