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