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提供上述信息。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非实质性虚假信息。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的上述信息含有实质性虚假信息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规定拒不提供上述信息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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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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