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不办理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0日以上不办理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