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