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利用该证书执业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利用该证书执业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