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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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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