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