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