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