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