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299690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