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