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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无
62996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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