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6299690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