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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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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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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