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政处罚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严重后果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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