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55条第1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