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未按分工负责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行政处罚
未按分工负责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九号令发布,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62996907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