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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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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