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一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越二个以上(不含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