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3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