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天未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1天以上3天以下未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3天以上未补缺或者修复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