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