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设置3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设置3处以上10处以下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10处以上小型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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