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行政处罚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一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越二级以上(不含二级)资质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