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行政处罚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可补救、修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补救、修复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补救、修复且危害后果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