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