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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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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