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4.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制定预案,并明确抢险队伍,但没有明确责任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制定预案,没有明确抢险队伍,也没有明确责任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预案;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