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5.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护维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养护维修;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