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 县级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相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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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相对人对登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初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限期改正→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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