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橘婆婆地锅柴鸡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反馈;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登封市橘婆婆地锅柴鸡饭店法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登封市橘婆婆地锅柴鸡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拆除擅自铺设的燃气管道;2、对登封市橘婆婆地锅柴鸡饭店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