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条件: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
办理材料:1、请示件。2、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3、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办理地点:登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0371-62856885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审查:经办处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 4.办理结果。
办理期限:法定服务审批时限内(承诺时间不包含专家评审、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