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级
2022-03-21 2022-03-21
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 )文综罚字〔2021〕054 号

当事人: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10185MA46MQHL0L)负责人: 郭闪闪

住所(住址等):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颍河路与少室路交叉口西北角 1168 号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在组织邓炎青和邓占学等人前往辽宁大连等地旅游行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经调查,2021年5月12日,邓炎青及同行另外8人在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共同报名参加郑州大连丹东汽车五日游活动。同行人员于国安以旅游者代表身份与海外旅行社登封分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线路行程为 2021 年 5月14日出发,2021年5月18日结束,共五天,饭店住宿四夜,旅游费用成人480元/人,拼团约定中显示同意拼团,但未标明拼团旅行社名称。合同附件《旅游者报名表》、《安全警示》中,身体状况及风险告知部分由于国安一人签字确认。邓炎青及同行人员将约定的旅游费用支付给了海外旅行社登封分社,当天,海外旅行社登封分社与活力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委托承接合同》(确认件),约定由活力旅行社承接邓炎青一行9人的旅游接待服务。2021年5月14日,邓炎青等人在登封市乘坐海外旅行社登封分社安排的小轿车前往活力旅行社集合地点后,与活力旅行社接待的其他旅游者共同乘车前往旅行地,活力旅行社为该团配备的导游陪同该旅行团到达烟台登船后离开,该团旅游者乘船抵达大连后的旅游接待服务由活力旅行社委托的大连翔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完成。2021年5月16日,在丹东景点活动期间,邓炎青突发疾病,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通过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提交的合同及相关材料、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对旅游者邓占学、宋遂然等8人走访的证人证言笔录来看,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与于国安作为代表人身份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第二十四条中虽显示同意拼团,但未显示拼团旅行社的名称是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将邓炎青一行9人拼团至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时预先征得了他们的同意。

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

违法证据有: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负责人郭闪闪身份证复印件1份;3、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正本)1份;4、郭闪闪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5、旅游者于国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旅游者邓占学证人证言笔录1份;7、旅游者宋遂然证人证言笔录1份;8、旅游者郑保山证人证言笔录1份;9、旅游者郑占义证人证言笔录1份;10、旅游者王怀仁证人证言笔录1份;11、旅游者刘明辰证人证言笔录1份;12、由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与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签订的国内旅游委托书承接合同(确认件)1份;13、由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郭闪闪转账明细1份;14、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陪同导游赵航奇和张志帅导游证复印件各1份;15、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翔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团队委托书确认件1份;16、河南活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包车协议(郑州-烟台)用车1份;17、大连翔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8、大连翔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1份;以上证据均由我局执法人员在“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卷宗内提取。19、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20、郭闪闪提供全国旅游服务与监管平台上旅行社分社登记信息截图1份;21、郭闪闪提供{跨过鸭绿江/探秘中朝边境}行程安排1份。         

根据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6:“首次违反本规定的” 属一般裁量等级。行政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登文综罚告字2021第054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决定对郑州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封分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分社处三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2.对你分社负责人和具体操作人员郭闪闪处二千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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