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二次供水不提供);
3.供水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
4.场所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二次供水不提供);
5.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二次供水提交末梢水监测报告);
6.主要的生产设备仪器清单;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8.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二次供水不提供);
9、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批: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