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内)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登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登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予以批准的条件
登封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
窗口办理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0371-62856778
0371-62856778
登封市少林大道1298号二楼C12窗口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不限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供水单位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二次供水不提供);

3.供水单位地址、方位示意图;

4.场所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二次供水不提供);

5.3个月内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合格监测报告(二次供水提交末梢水监测报告);

6.主要的生产设备仪器清单;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8.检验人员名单和主要检验设备清单(二次供水不提供);

9、卫生管理制度目录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批: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卫生许可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