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本机许可的不再提供);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放射防护及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目录;
改变管理层级时,还需要提供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批: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放射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