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41210015928353903 处罚名称:登封市千寻美妆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事由: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徐某(姓名)等一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相对人名称:登封市千寻美妆店 定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单位:登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