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一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二是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三是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四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五是加处罚款。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