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16-03-23 2016-03-23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登政〔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3日

 

登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危险性分析

2.1  登封市非煤矿山行业概况

2.2  危险类型与风险分析

3  应急救援机构与及职责分工

3.1  总指挥部

3.2  现场指挥部

3.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3.4  应急救援队伍

3.5  应急救援专家

4  信息报告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2  响应程序

5.3  现场处置要点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3  技术支持与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件

9.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9.2  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9.3  登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专家组成员

     联系表

      9.4登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联系表


登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登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登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区、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依靠科技,科学施救。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预案、物资和经费等准备工作,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范围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主要包括:(1)登封市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不包括3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遇险),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跨乡级行政区、涉及多个行业或部门的非煤矿山事故;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非煤矿山事故。

2  危险性分析

2.1  登封市非煤矿山行业概况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共有58家。其中:全市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19家,有开工报告的4家,资源整合、证件不齐的35家,选矿厂1家;地下开采2家,露天矿山56家。登封市非煤矿山企业中露天开采的企业占96.6%,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只占3.4%。

2.2  危险类型与风险分析

2.2.1  非煤矿山主要危险类型

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较多,可能引发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1)地下矿山:片帮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火灾、民爆器材爆炸、放炮、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等;

(2)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积水等;

(3)尾矿库:坍塌滑坡、洪水漫堤/溃坝等;

(4)排土场: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2.2.2  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我市地下开采的矿山分布在大冶镇、送表矿区。地下矿山其下井作业人数较多,一旦发生片帮冒顶、透水、火灾、中毒窒息等事故,容易造成多人被困、群死群伤,构成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露天开采的矿山主要分布在大冶镇、徐庄镇、宣化镇、告成镇、大金店镇、送表矿区、石道乡、君召镇。此类非煤矿山,边帮较高,爆破量较大,发生大面积坍塌滑坡、民爆器材爆炸、放炮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容易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尾矿库主要分布在大冶镇。尾矿库容易发生洪水漫堤/溃坝、泥石流事故,对下游区域人员或建构(筑)物造成严重危害,构成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我市非煤矿山分布区域、矿山生产规模及尾矿库的分析,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主要有大冶镇、徐庄镇、宣化镇、告成镇、大金店镇、送表矿区、石道乡、君召镇;其它地区发生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3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分工

登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简称总指挥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等构成。

3.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是由市分管行业领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监煤炭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乡(镇)区、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煤炭局,履行非煤矿山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条件下的综合协调工作: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4)指导、调用全市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调用全市储备的矿山救援装备、物资。

(6)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郑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调用郑州市级专家、应急力量增援。

(7)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处置信息。

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乡级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乡(镇)区、办事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非煤矿山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乡(镇)区、办事处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3)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队伍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4)市财政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国土资源监管信息。

(6)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7)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做好伤员数据统计工作。

(10)市国资办:负责协调相关市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2)市安监煤炭局:负责接收、处置事故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传达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13)市工信委:负责中央及省驻郑企业和带有公有制性质相关非煤矿山企业的信息;参与开展抢险救灾。

(14)市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发生的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登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各乡(镇)区、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4  应急救援队伍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消防等其它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协调调用驻登武警部队或外地区矿山救援力量。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3.5  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级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调,由市安监煤炭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  信息报告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预警行动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除尾矿库可能对下游一定范围内影响较大,多数事故影响区域主要局限于矿区,且影响范围不易扩大,预警信息应由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乡(镇)区、办事处及市安监煤炭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

跨乡级行政区域、影响范围特别广的事故,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1.1  非煤矿山企业响应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将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报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与本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的专业救援队伍,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政府和市安监煤炭局(市政府值班电话:62862125、62861001,市安监煤炭局值班电话:62868310)。中央、省、郑州市属驻登企业还应上报企业总部。

5.1.2  各级人民政府响应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市政府立即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5.1.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响应行动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乡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调安排力量和其它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  响应程序

1、乡(镇)区、办事处应急响应程序自行确定。

2、市安委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信息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3、当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立即向市安委会申请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4、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2)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3)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派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5、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6、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  现场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5.3.1  坍塌滑坡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查明事故发生处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特性,台阶与边坡的技术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有害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等;

(5)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明确坍塌滑坡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到达现场;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生产安全事故。

5.3.2  采空区塌陷事故处置要点

主要内容与坍塌事故相似,增加如下内容:

(1)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内居民的撤离;

(2)设置采空区塌陷影响区域设置警戒;

(3)防止已撤离居民回到塌陷区的危房内取财物等;

(4)查明塌陷原因,针对塌陷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5.3.3  巷道片帮冒顶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调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数据图像,查明事故发生区域位置、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员数量和可能位置;

(3)查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参数;

(4)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5)明确冒顶片帮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和相应的救援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8)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9)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3.4  透水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的人员,并规定受透水威胁所有人员安全撤退路线;

(2)依据监测系统、现场勘测和相关人员报告,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核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3)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启动压风自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4)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岩性特征及地质构造特征;

(5)明确透水矿井的作业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情况;

(6)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应急救援组织根据水位上升高度决定是否切断灾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

(7)明确透水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排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9)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地表水灌入井下。

5.3.5  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1)保持矿井的正常通风并启动压风自救设施;

(2)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氧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迅速组织撤出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抢救遇险人员,并规定受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所有人员安全撤退路线,受威胁的人员在撤离时,要迅速佩戴自救器;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性质和存在的部位,抢修或恢复被破坏的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

(5)应急救援组织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反风措施而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其他人员,必要时,要切断回风侧电源;

(6)明确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排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8)确定受灾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3.6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应急救援组织根据火源部位决定是否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3)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氧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明确通风线路,应急救援组织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5)查明受困人员所在位置和数量,确定受困人员应急救援方案。

(6)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可燃物属性和数量、可能的起火原因,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明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5.3.7  爆破器材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泄漏等;

(5)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地下矿山的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冒顶片帮等);

(7)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8)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9)明确地下开采通风线路,应急救援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反风措施,防止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8  放炮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明确放炮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岩性特征、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排除现场危险物品,特别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地下开采的火灾、有毒有害气体、冒顶片帮等;露天矿山的火灾、边坡失稳等);

(6)明确放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7)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岩体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3.9  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的破坏情况;必要时切断井下电源;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地、救灾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绞车房及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3.10  洪水漫堤/溃坝事故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洪水漫堤/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

(2)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次事故和环境破坏;

(4)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5)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抢险救援方案;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8)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事故的扩大。

5.4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地市政府宣传部门应按照程序及时、准确地将事故重要信息向公众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6  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援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候有人值守。
    乡(镇)区、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登封市各通信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非煤矿山事故的能力。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援需求,市安监煤炭局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求援,以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2)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救护组织,并按要求配备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组织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护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组织。非煤矿山救护队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护队员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事故现场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救护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确保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协调及时增援或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计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安全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市卫计委协同市食药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和救治能力。

(5)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经费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资金准备,必要时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7.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设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宣传。各级政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矿山救护队应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和战备训练工作,提高理论和实战经验。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市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练。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本预案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的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2  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不含3人),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跨乡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9.3  登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联系表(见附表)

9.4  登封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联系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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