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危险性分析
2.1 行业概况
2.2 风险分析
3 应急救援机构与及职责分工
3.1 总指挥部
3.2 现场指挥部
3.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
3.4 应急救援队伍
3.5 应急救援专家
4 信息报告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2 响应程序
5.3 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3 技术支持与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件
9.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9.2 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9.3 登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专家组成员
联系表
登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危害,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规范管理。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登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
(1)登封市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不包括3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遇险),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2)跨乡级行政区、涉及多个行业或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危险性分析
2.1 行业概况
目前,我市共有97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59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2家、零售点31家。
2.2 风险分析
2.2.1 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危险类型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因素众多,易引发事故的事故类型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的火灾、爆炸和急性中毒。
2.2.2 可能发生的一般以上事故分析
我市目前的危险化学品主要以石油经营、储存为主导,这类企业常伴高温高压,且产品易燃易爆,是我市防范一般以上事故的重点监管对象,其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
市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生产乙炔、氢气、氧气等气体制造企业,生产一线工人较少,应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应重点防范其次生灾害的影响。包括油品等易燃液体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压缩和液化气体钢瓶运输车辆钢瓶碰撞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包装袋破损引发火灾、中毒事故。
3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分工
登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包括:登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登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及其所属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3.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由分管行业领域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监煤炭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乡(镇)区、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煤炭局,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的参考意见。
(4)指导、协调全市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调用全市储备的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物资。
(6)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辖区以外或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7)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新闻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3.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乡级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主要领导(或指派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由乡(镇)区、办事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3.3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乡(镇)区、办事处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3)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队伍参与灭火、事故救援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
(4)市财政局: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6)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置,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做好伤员数据统计工作。
(9)市国资办:负责协调相关市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0)市安监煤炭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的牵头处置,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11)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12)市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发生的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登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各乡(镇)区、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3.4 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卫生计生、环保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必要时,可协调驻登部队和省级、郑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3.5 应急救援专家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调,由市安监煤炭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4 信息报送与预警
4.1 信息报送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须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和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预警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由企业和乡(镇)区、办事处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影响范围特别广的事故,如需发布Ⅳ级及以上级别预警信息的,由牵头处置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主体
5.1.1 企业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采取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将初步掌握的事故信息报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政府和市安监煤炭局(市政府值班电话:62862125,市安监煤炭局值班电话:62868310)。中央、省属、郑州市属驻登企业还应上报企业总部。
5.1.2 各级人民政府响应
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和市安委办。
市政府立即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部组成人员,按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5.1.3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响应行动
市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乡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调安排市级力量和其它乡(镇)区、办事处力量增援,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坚决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5.2 响应程序
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是否达到IV级应急响应条件。
2、达到IV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向市安委会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3、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2)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3)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4、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5.3 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5.3.1 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其它情况。
5.3.2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医疗救护:在确保医务人员自身安全的条件下,携带必要的应急药品、器械赶赴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并及时将伤员送往医疗卫生专业实施救治。
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其他注意事项: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3.3 不同类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毒物质泄漏。
5.3.3.1 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及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保卫警戒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2 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如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3 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露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当地政府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起易燃液体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露的液体流动沿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
5.3.3.4 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政府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需的药品赶赴现场。
(3)调集所需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管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7)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4 信息发布
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宣传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按照程序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5.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市安委办。
6 后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应全天候有人值守。
乡(镇)区、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登封市各通信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通信保障计划,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必要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救援队伍保障。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加强学习、训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事故现场道路的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救护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统筹调配辖区卫生应急队伍、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确保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伤情和救治需要,可协调及时增援或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或协调增援。卫生计生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安全区域实施医疗卫生救援,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院内救治。市卫计委协同市食药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和救治能力。
(5)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经费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必要时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7.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安全评价机构、科研和检测机构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练。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本预案演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的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市安监局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问责。
8.3 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2 Ⅳ级应急响应标准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在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不含3人),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发生跨乡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3)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9.3 登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联系(见附表)